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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ustry regulations

行业法规

  • 31

    August

    2015

  • 14

    June

    2015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于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该《规定》分总则,城市燃气工程的建设,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和输配,城市燃气的使用,城市燃气用具的生产和销售,城市燃气事故的抢修和处理,奖励与处罚,附则8章43条,自1991年5月1日起施行。2011年9月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和修改〈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的决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0号)决定,废止《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编辑 (1991年3月30日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令第10号发布) 2内容编辑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 第三条 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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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7

    March

    2015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国家能源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 交公路发〔2015〕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委)、能源局、安全监管局: 公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下简称“油气管道”)都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对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的快速发展,公路桥梁与油气管道交叉穿(跨)越的需求日渐增加。为加快公路和油气管道建设,维护公路和油气管道设施安全完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建或改建油气管道需要穿(跨)越既有公路的,宜选择在非桥梁结构的公路路基地段,采用埋设方式从路基下方穿越通过,或采用架设方式从公路上方跨越通过。受地理条件影响或客观条件限制,必须与公路桥梁交叉的,可采用埋设方式从桥梁自然地面以下空间通过。禁止利用自然地面以上的公路桥下空间铺(架)设油气管道。 二、油气管道从公路桥梁自然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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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7

    July

    2014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 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 明确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安全监管 有关事宜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三〔2014〕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油气管道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安监总厅〔2014〕5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进一步做好陆上石油天然气(城镇燃气除外)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设施(包括地下储气库,在港区范围内的除外,以下简称油气管道)安全监管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监管依据。根据《通知》要求,油气管道安全监管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畴,要严格按照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实施监管。 二、监管范围。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范围的油气管道范围为:陆上油气田长输管道,以油气长输管道首站为起点;海上油气田输出的长输管道,以陆岸终端出站点为起点;进口油气长输管道,以进国境首站为起点。 三、监管工作的衔接。对于新建或已按照《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国家煤矿安监局〉令第18号,以下简称18号令)备案的油气管道建设项目,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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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01

    March

    2011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镇燃气管理,保障燃气供应,防止和减少燃气安全事故,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镇燃气发展规划与应急保障、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燃气设施保护、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的使用,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第三条 燃气工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确保供应、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燃气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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